解读土地收入划转税务征收|落实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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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消息,引来社会关注。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于6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明确,原本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那么,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叶剑平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利于规范财政性收支管理,将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执行,不再像原来的“小金库”模式,这也是新时期政府治理的一种手段。
土地出让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背后,也是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四十六条明确: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认为,2018年合并国税与地税机构的改革,完成了税收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2019年完成了非自然资源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包括社会保险费、国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均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财综〔2021〕19号文关于2022年完成土地出让收入等自然资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责任移交税务部门的规定,则为征管体制集中化的收官之笔。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支行为的规范化、合理化有着重大意义。财政部发布的2020年财政收支情况报告数据显示,非税收入占总体财政收入的45%,其中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占非税收入的66%,占总体财政收入的30%。
按照上述提到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的部署,非税收入划归税务部门有其必然原因。
王雍君指出,非税收入转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收入征管的成本效率目标、责任目标(使用者对国土资源管理合规与绩效负责)以及信息透明。间接目的是为整顿土地财政创造条件。
收入征管的首要原则是成本效率,即以较低成本征集收入。多数情况下,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集中模式可更好地满足这项原则,尤其是降低遵从成本和管理成本。税务部门在收入征管方面的专业化分工优势大、资本投入水平高。
收入征管的责任原则而言,集中模式也具有相对优势。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所有者负责。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而由中央政府作为代理所有者。在使用者对国有土地的使用行为偏离所有者关切的目标与利益时,责任原则将落空。集中模式可以更好地控制这些行为偏差。
集中征管有利信息透明。非税收入主要分布于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很少知情,即便规模巨大的国有土地收入也是如此。收入征管分散化模式使地方政府有能力保持某些关键信息的单向透明,即自己的充分知情和中央政府的充分不知情。而集中模式则助力确保重要信息从地方政府的单向透明,转变为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双向透明,同时也可起到风险监控的作用。
从间接目的而言,也为整顿土地财政创造条件。地方政府的信息不对称优势具有潜在危害性,包括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核算不实和虚增土地出让成本,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允许开发商缓缴缓存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瞒报、虚报和粉饰统计数据。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分散收管模式招致的外部性。
因此,非税收入转有税务部门征收后,包括土地收入在内的收入征管体制将实现全面的集中化以及信息的双向透明,将为全面整顿土地财政迈出至关紧要的排名前列步,也能够确保中央政府全面且实时掌握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信息。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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