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商品房预售时 购房款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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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市住建局近日出台规定,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和预售资金缴存、使用、监管等作出明确要求。
新出台的《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以独立商品房项目为单位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从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自助业务,已开通自动代缴代扣应予取消。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提供所开设的监管账户给购房人。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规定》要求,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应当用于所设置抵押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全部进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监管协议,指定专人定期核查,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贷款等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应及时告知住建主管部门。监管方面,对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全部进行监管,重点监管保障工程建设的资金。预售项目留足重点监管资金后,在项目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一般监管资金拨付至其基本户。此外,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节点申请支取。
预售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备案并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对应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其对应的所有预售项目均符合条件后才能解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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