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购房者注意,政府出台文件了!

今日安溪 2017-12-26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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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1号)精神,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广大利益,进一步促进我

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1号)精神,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广大利益,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一房一价”等信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精装修的,开发企业不得加精装修价格对外销售)、“阴阳合同”等方式进行的捆绑消费、强制消费,不得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或其他变相强制消费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条件购房者的首付比例;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

4.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5.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县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国地税、物价、公安等部门将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并暂停该楼盘网上签约和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同时,予以通报,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6.对于实名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额外收取预(销)售合同外房价款等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县政府将视情形给予5000-30000元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县住建局0595-23234254。

特此通告。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