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泉州超大型安置小区动工 总建92万平!

泉州资讯助手1 2018-12-07 09: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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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泉州海丝新城片区开发改造的重要组团之一,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改造项目正在如火如荼推进当中。

作为泉州海丝新城片区开发改造的重要组团之一,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改造项目正在如火如荼推进当中。

  台商区白沙片区安置小区一期效果图

  据了解,白沙安置小区项目一期东起滨湖西路,南至沙纬五路,西至沙经二路,北邻康泰街。总占地面积311亩,总建筑面积约92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72万平方米。可安置白沙一村、白沙二村的征迁户4700多户,建成后将成为未来白沙片区人流物流聚集的重要区域。

  目前,白沙片区指挥部正在全力推进白沙一期剩余房屋的拆除工作,并加速推动白沙二期签约工作,确保安置小区建设尽快进入全面施工阶段,争取在2年时间内就把安置小区建完。

  施工单位已进场平整地块

  据悉,整个白沙安置片区包括了安置住宅、集中商业、商业街区、居民活动用房、幼儿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等多种业态,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游憩、休闲、购物的需求。根据规划,在安置区周边,还将会设置各类公共配套设施为其“加分”,这些配套共同组成柔和丰富的城市天际线,力争将白沙片区安置小区打造成为标杆与示范区。

  另外,就在今天,泉州台商投资区公众号正式刊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

  一些市民比较关心的细则如下:

  一、面积计算

  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若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享受下述优惠:

  1、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按50%计算建筑面积。

  2、室外雨篷按外挑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3、房屋二层以上的门厅、门廊、阳台、外走廊、檐廊(80cm及以上)等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建筑面积。

  4、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局部总两层房屋,天井在一层部位的,天井部分按平屋处理,滴水线面积不予计算。

  5、利用坡屋顶做阁楼(与主体建筑同时建)的房屋,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阁楼层高在1.6米以上的部分,按其阁楼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低于1.6米的部分,按附表8规定标准补偿。

  6、通往屋顶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表8规定标准补偿,层高超过2.2米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二、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二)补偿计算。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1、土地补偿:经认定的宅基地按900元/平方米计算;经认定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按25万元/亩计算,集体(国有)划拨工业用地按19万元/亩计算;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按71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补偿:由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结合成新率组成。

  (三)安置方式。住宅按照“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限量安置、严控扩购、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先签约腾空、先抽取选房顺序号”的办法,同一天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在相应的安置区按选房顺序号选房。

  (四)安置价格。由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价、配套费、相应税费等组成进行优惠计算。

  (五)华侨私有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偿计算

  (一)房地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即:房地补偿金额=建筑占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

  1、建筑占地的土地补偿款经认定的宅基地按9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若土地规费未缴清,按实补足;未经批准的土地,不分地类,按71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房屋补偿款=(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二次成新率)×经认定的补偿面积,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

  3、综合补偿单价的确定

  土地分摊单价=建筑占地的土地补偿款/经认定的补偿面积;

  房屋补偿单价=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二次成新率;

  综合补偿单价=土地分摊单价+房屋补偿单价

  关于房屋少批多建的认定

  房屋少批多建:房屋于2010年3月18日前建成的,超建部分与主体连成一体、功能一致,且超建部分占地面积不超过主体房屋合法用地手续面积的30%。若超建部分不超过合法用地面积30%的部分,按100%认定补偿,超出30%的部分按70%认定补偿,可享受照顾购买。

  四、安置办法

  (一)可安置面积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建筑面积,按100%认定为安置面积。

  2.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面积,按下列办法计算可安置面积。

  (1)属私人自建民宅的,房屋四层及以下部分按100%认定为可安置面积,五层至六层部分按70%折扣计算可安置面积;其余30%面积部分和七层及以上部分按综合补偿单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予计算可安置面积。

  (2)属多户一宅,且其房屋是四层以上的,每户平均不足120平方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可安置面积,每户可安置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二) 限量安置的认定

  1、每宗被征收房屋的限量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经认定总可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面积)的70%,且较高不超过1080平方米。

  (1)每宗被征收房屋的限量安置面积小于450平方米的,较高可给予按不超过450平方米选择安置,且不超过经认定的总可安置面积。

  (2)每宗被征收宅基地的限量安置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较高可给予按不超过120平方米选择安置,且不超过经认定的总可安置面积。

  (3)多批少建部分的照顾购买面积应纳入已建房屋总可安置面积,不得拆分为独立单宗宅基地。

  2、祖厝不纳入限量安置。祖厝:家族(刊头)房屋,四代及以上的共有祖业。

  3、限量安置面积计算办法:被征收房屋限量安置面积确定后,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需全部选择产权调换,方可使用照顾购买的可安置面积。

  (三)照顾购买面积的认定

  1、私人自建民宅被依法征收后,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给予限量照顾购买安置面积。

  (1)属总一层房屋的,按不超过可安置面积的1倍给予照顾购买或按可安置面积的40%直接增加安置;

  (2)属总二层房屋的,按不超过可安置面积的30%给予照顾购买或按可安置面积的15%直接增加安置;

  (3)属总三层房屋的,按不超过可安置面积的10%给予照顾购买或按可安置面积的5%直接增加安置;

  (4)安置房照顾购买价格按15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2、被征收房屋可限量照顾购买安置面积的认定,按垂直投影方式确定投影面积所在建筑总层次后,按阶梯式分别享受照顾购买。

  3、手续完整的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多批少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经认定后,按未建用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照顾购买价按1600元/平方米计算。

  4、放弃照顾购买面积的,按放弃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助。

  (四)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处置

  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时,货币补偿部分的面积应从房屋的总层数由高往低计算,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补差价减免按照剩余面积对应的剩余层数进行计算。  

  (五) 安置方式

  1、采取就近集中安置。

  2、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必须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

  3、可安置面积加上照顾购买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内有其他被拆迁住宅的,可合并安置。

  (六)安置房价格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的补偿标准无异议的,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

  1、安置住宅为高层电梯住宅,安置房价格(即安置价)为3000元/平方米,不计算层次差价。产权调换实行等面积补差价减免,即:

  等面积应补差价=(安置价-综合补偿单价)×(1-减免率)

  减免率按以下分时段实行:

  2、确实由于安置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选房安置时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总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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